近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作出进一步安排,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适度扩大试点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试点。
中国证监会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净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0亿元,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投资银行业务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担任股票、可转债主承销的项目在10个以上,或者主承销金额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
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允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方案,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以不超过净资本15%的自有资金设立了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实现母、子公司之间的法人隔离。专业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建立了有效的投资决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防范直接投资业务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利益输送风险,以及“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从试点效果看,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有效控制了风险,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试点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开展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
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公司的日常监管,强化对直接投资业务的跟踪和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平稳开展。
证券、金融、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摘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